辦事處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中國電子商務協會B2B行業分會(以下簡稱“B2B協會”)對各區域辦事處的領導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辦事處直接隸屬“B2B協會”管理,間接接受中國電子商務協會管理,是“B2B協會”的區域辦事處,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同時應當遵守“B2B協會”章程,認真執行“B2B協會”賦予的職能與任務,在職能范圍內開展工作。 第三條辦事處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籌備單位(組織)提出申請,并經“B2B協會”審查同意后,以聯合成立的方式設立。辦事處無印章,也不得再設立任何行政分支機構。 第四條辦事處的設立是為了更好地服務、推動區域B2B行業(產業互聯網)的健康發展,原則上按中國行政區域進行劃分,每行政區域原則上獨家,命名為“中國電子商務協會B2B行業分會**(地域,如北京)辦事處”。區域辦事處負責人稱為“主任”,授牌為“區域產業互聯網中心”。
二、“B2B協會”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B2B協會”的義務:組織并聯合各區域辦事處共同推進中國B2B電子商務社會環境的發展,聯合重點企業、重點機構和專家團隊,建立協同互惠機制,攜手辦事處打造社會、行業資源共享平臺; 第六條辦事處的申請須經“B2B協會”審議批準,并以“授權書”的方式予以書面確認。授權期限原則上為1年,結束后,在任務指標完成的前提下優先考慮合作方繼續合作的權力; 第七條辦事處應自覺接受“B2B協會”及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執行和落實“B2B協會”的決議,認真完成“B2B協會”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八條“B2B協會”有權利收取辦事處的年度管理費用; 第九條辦事處發展的區域會員將由該辦事處協助統一進入“B2B協會”會員管理系統進行管理。入會手續費按照“B2B協會”統一標準收取;協會有權力保留手續費及部分會費作為會員服務和管理費用; 第十條“B2B協會”有義務積極配合辦事處進行會員入庫管理及各項區域服務活動的開展。同時,“B2B協會”有義務鼓勵,并積極組織各區域辦事處之間資源合作,共同發展。
三、辦事處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凡自愿遵守“B2B協會”章程,履行相關義務,有能力開展B2B及產業互聯網相關工作的組織,均可申請成立當地辦事處;申請單位原則上必須是第三方服務機構、地域性B2B服務平臺或其他不構成直接競爭的企業; 第十二條辦事處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中國電子商務協會B2B行業分會章程》,在授權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專業規范地開展相關工作和活動; 第十三條 辦事處合作單位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有會員活動場地,并配備有相關負責人,以及專職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辦事處不得擁有印章,區域會員入會納入“B2B協會”會員系統,區域會員服務活動及以協會名義組織的全部活動均須申報至“B2B協會”,待協會批準后統一以“B2B協會”的名義進行召集舉行。 第十五條辦事處須積極在本區域內發展會員,不得越過指定區域;每年需承擔一定數量的會員發展數量; 第十六條辦事處每年必須至少開展不低于2次的會員服務活動,活動成本由該辦事處承擔。重大活動需要使用“B2B協會”名號、需要協會替為邀請嘉賓等所產生的費用亦由該辦事處承擔。 第十七條辦事處有義務組織當地會員參與“B2B協會”組織的各項會員活動,作為會員服務的一部分;辦事處也有權出席“B2B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參與大會重要事項的審議和表決;參與協會會員單位獎項的推薦工作;有權對“B2B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辦事處的職能任務 第十八條辦事處的職能任務是: (一)調查研究本地區產業互聯網、B2B行業的市場環境、發展動態和趨勢,為“B2B協會”研究報告提供數據支持或參考、建議; (二)組織本區域產業互聯網及協會會員交流活動,組織和開展與相關組織團體、會員之間的業務研討和合作交流; (三)在本區域內每年組織一定數量的企業加入“B2B協會”,擴大協會規模與區域內的影響力; (四)為本區域協會會員提供咨詢和信息服務; (五)舉辦區域內各種人才培訓活動,開展提高會員互聯網思維與實戰能力的相關培訓,提高會員單位的B2B行業高度與實操水平; (六)整合區域產業互聯網、B2B行業相關資源,促進B2B電子商務健康、生態可持續發展; (七)承辦“B2B協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五、辦事處申報要求與材料 第十九條申請成立辦事處的條件和要求: (一)申請成立辦事處的條件 1、必須是獨立法人單位(組織),同時必須是“B2B協會”會員單位; 2、有規范的企業名稱及符合章程所規定的業務范圍; 3、有辦公地點、經費來源,擁有合適的會員活動中心場地; 4、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員; 5、有能力發展一定數量的企業會員。 (二)申請成立辦事處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1、成立辦事處的法人主體機構; 2、成立辦事處申請書; 3、辦公場所及會員活動場所的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4、活動經費來源說明; 5、籌備組名單及籌備工作計劃,尤其是業務(會員發展與會員服務)計劃; 6、主要負責人基本情況以及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條辦事處的成立須獲得“B2B協會”的合作協議、授權書及授權牌匾之后,方可正式開始工作; 第二十一條協議期限一年,過期后須經協會重新審核與授權。表現優異的服務中心將優先獲得授權。
六、辦事處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B2B協會”授權區域辦事處為協會在該區域內的日常管理機構; 第二十三條辦事處相關負責人須經“B2B協會”書面任命。該負責人將同時有機會成為“B2B協會”副秘書長的候選人; 第二十四條辦事處與“B2B協會”之間應加強工作溝通和信息交流。辦事處有關會員服務的所有活動須經“B2B協會”確認,并以“B2B協會”名義對外發布; 第二十五條辦事處須于每年1月3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B2B協會”提交年度工作計劃,在12月3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B2B協會”報告本年度的工作總結及人員變動情況等; 第二十六條辦事處組織的一切活動,均應以第三方角色對原企業所在的競爭企業保持尊重,并維護該競爭企業在“B2B協會”的全部權力。 第二十七條辦事處經費來源 (一)區域會員的部分會員費; (二)對會員及區域投入的有償服務獲得的合理報酬; (三)依托單位和受益單位支持; (四)會員和社會捐贈與資助;
七、辦事處的撤銷 第二十八條辦事處有下列情形之一,“B2B協會”可根據情節輕重提出批評、限期整頓、經濟賠償,直至撤銷該中心: (一)違反規定非法刻制或使用印章的情形; (二)不按審批的時間或區域范圍開展業務的情形,或未經“B2B協會”允許擅自開始活動的情形; (三)直接吸收會員或收取會費的情形; (四)未給區域會員提供“B2B協會”規定的相關數量的服務活動; (五)對“B2B協會”交辦事項拒不執行的情形; (六)忽視第三方地位,對原企業所在競爭對手采取不公平手段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未遵守“B2B協會章程”和本管理辦法,有第二十八條相關行為的,“B2B協會”有權終止該辦事處的一切權力,取消其資格并予以公告。觸犯法律的單位或個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八、附則 第三十條本管理辦法由“B2B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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